增值税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3)

日期:2020-06-06 浏览: 字体大小:

内容提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部分征免税项目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部分征免税项目

1.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

包括经过切分、晾晒、冷藏、冷冻程序加工的蔬菜,但不包括蔬菜罐头。

3.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4.制种企业在规定的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6.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之前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7.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0.原城镇公共供水用水的水费收入的增值税处理。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1.纳税人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2.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1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免征增值税处理。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4.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的免征增值税处理。

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15.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免征增值税处理。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6.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免征增值税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17.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18.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9.广播影视的免征增值税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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