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产品是指农业初级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正常征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