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2)

日期:2020-06-06 浏览: 字体大小:

内容提要:二、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二、“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转让商标权不免增值税)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8.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①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②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7)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1.再保险服务。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也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内地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也属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也属于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 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9.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0.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2.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3.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5.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6.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8.随军家属就业。

39.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0.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41.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4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43.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4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规定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4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46.对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47.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48.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9.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0.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5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5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53.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在2020年1月1日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3.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4.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上述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5.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宣传文化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通知规定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第1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通知规定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通知规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个人出售住房——按5%缴纳增值税

1.北、上、广、深4城市——划分住宅性质、购置时间。

2.其他城市——不划分住宅性质、但是要看购置时间。

地区

条件

税基

征收率

北上广深

不满2年

全额

5%

满2年;普通住房

免税

满2年;非普通住房

差额

5%

其他地区

不满2年

全额

5%

满2年

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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