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基本政策
出口退(免)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零税率不同于免税,免税往往指某一环节免税;而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意味着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这就是所谓的“出口退税”。
我国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包括“免、退”税和“免、抵、退”税;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
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是指出口货物、劳务以及跨境应税行为实行零税率,即:出口环节免征销项税额,同时退还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进项税额。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不同出口主体的出口行为,会有不同的税收待遇。
登记条件 |
企业类型 |
出口的货物 |
退(免)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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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 |
税务登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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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有 |
有 |
各类单位或个体户 |
出口 企业 |
自营或 委托出口货物 |
免税并退税 |
有 |
有 |
无 |
生产企业 |
委托出口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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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有 |
无 |
非生产单位 |
非出口企业 |
委托出口货物 |
免税 |
2.特殊的出口: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视同出口货物具体包括: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专供监管免税店;隔离区内销售。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4.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5.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企业情况
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企业和情况 |
基本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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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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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企业 |
(1)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和无形资产 |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
外贸 企业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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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企业 |
(1)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规定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
2.免退税办法适用企业情况
免退税政策适用企业和情况 |
基本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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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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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 或其他单位 |
(1)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出口 |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
特殊纳税人的非自产货物出口可以视同出口自产货物享受“免抵退”税。视同出口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易出多选)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