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额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也包括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
这里销售额的含义与一般计税方法中销售额的含义一样,均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的基本计税差异是:
(1)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价税分离时使用的是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使用征收率计算价税分离。
(2)一般计税方法用销售额计算的是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用销售额计算的是应纳税额。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应税行为 |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有形动产) |
固定资产 |
①按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一般为13%;低税率范围的农机等为9% ②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再转让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有形动产) |
其他物品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
销售自己没有使用过的物品 (有形动产) |
货物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特殊情况下,按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
经营旧货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 |
提供劳务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13%)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 |
提供服务等等 | 一般规定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税率包括基本税率、低税率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或5%)×3%或5% |
特殊情况 |
一些列举的特定行为可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殊项目 |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9%)×9%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1+5%)×5%或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 ||
劳务派遣服务 |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6%)×6% |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
选择差额纳税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5% |
二、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处理办法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一)计税方法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理解
管理人在现实中可能会因从事多种业务而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只有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才适用此项规定。
资管产品管理人 | 业务范围 | 计税规则 | |
运营资管产品 | 如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等等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 | |
其他增值税业务 | 如贷款、保险等 | 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如贷款、保险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符合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 |
(三)资管产品的其他增值税处理规定
1.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上述简易计税办法的规定。
2.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