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日期:2020-05-20 浏览: 字体大小:

内容提要: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结果若为正数,当期应缴纳增值税;计算结果若为负数,形成留抵税额,待下期与下期进项税额一并从下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满足规定条件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1.关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限相呼应。

2.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是重要的时间概念,有必备的条件。我国现行增值税可以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两类实施方法——购进扣税法和核定(实耗)扣税法,扣税的依据分为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

购进扣税法是我国目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方法。

(1)全部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登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1.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形成留抵税额的处理

(1)一般规则——留抵结转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优惠规则——增量留抵退税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2019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留抵退税制度;2019年6月1日起,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实施更宽松优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无行业限制)。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a.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e.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②上述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③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④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⑤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⑥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⑦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只限部分先进制造业)。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①需要符合的条件:

a.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e.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②上述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③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办理免抵退税的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但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2.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规定

(1)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退还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2)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税销售行为为发生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3.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售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都将被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注:平销返利冲进项)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即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计算依据不是按该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原进价,而是按发生上述情况的当期该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实际成本”与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动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4.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5.特殊的不得抵扣规定

有发下情形有,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逾期仍未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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