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一般情况下(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随着“营改增”全面开展,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扣税凭证 |
适用情况 |
备注 |
(1)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境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税适用 |
由境内供货方或提供劳务及服务方、转让方开具,亦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购买机动车 |
由境内机动车零售业务的从事者开具,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3)农产品收购发票 |
收购免税农产品 |
收购方开具 |
(4)农产品销售发票 |
销售方开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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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进口货物 |
报关地海关开具 |
(6)完税凭证 |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 |
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
(7)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1)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 (2)支付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 (3)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
销售方开具 |
2.特殊情况——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2019年4月1日,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基本税率(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项目 |
销售方情况 |
购买方抵扣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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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性质 |
征免情况 |
扣税依据的票据 |
抵扣公式的“买价” |
一般扣除率 |
目的货物基本税率的扣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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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免税 |
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
发票注明的买价 |
9% |
9%+1% 即:10% |
批发、零售农产品(肉、蛋、菜)享受免税的 |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免税 |
不论有无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烟叶税计税依据 |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 注:价外补贴统-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
烟叶税计税公式 |
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20%) |
增值进项税抵扣公式 |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注:计算进项税额的价外补贴是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 |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税法
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3)计算抵扣收费公路通行费的进项税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通行费,按照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在一定期限内,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通行费种类 |
进项税的抵扣 |
高速公路通行费 |
(1)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 |
(1)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
桥、闸 通行费 |
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
(4)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票据 |
进项税的抵扣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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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面金额÷(1+3%)×3% |
3.特殊情况——进项税的按比例分次抵扣或折算抵扣
(1)分次抵扣进项税是针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在某一阶段的特殊抵扣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不动产改变成可抵用途的,进项税有专门的折算计算方法。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4.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项税的加计抵减是针对特定行业的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扣减金额的计算基数与可抵扣进项税相关。
【提示】该加计抵减金额不是进项税,也不从销项税额中抵减,而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
要点 |
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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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行业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兼有上述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
实施阶段 |
起始日期:2019年4月1日 |
起始日期:2019年10月1日 |
截止日期: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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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政策 |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
(1)加计抵减起算时间
①政策起始日以前设立的企业,设立满一年的,按照政策实施前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设立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自政策起始日期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②政策起始日以后设立的企业,看经营3个月的情况,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③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计提环节——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比例与公式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规定比例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抵扣环节——加计抵减规则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业务与计算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核算要求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5.其他有关可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