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3)

日期:2020-05-18 浏览: 字体大小:

内容提要:三、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虽然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全部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由于时间性、政策性等原因,目前仍然有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重

三、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虽然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全部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由于时间性、政策性等原因,目前仍然有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存在,因此引入了差额征税的办法,解决纳税人税收负担增加问题。

差额征税在税法和会计上有不同的体现:

(1)从税法角度体现扣额法的特殊政策运用

税法政策要求——从金额角度做规定

销售额-允许扣除的金额(即导致重复征税的政策性因素金额)

(2)从会计角度却将扣额法转换成特殊扣税法。增值税会计处理通过“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会计政策要求——从税额角度做规定

销售额×税率-允许扣除的金额(即导致重复征税的政策性因素金额)×税率=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

1.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是购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价格。但对于持有以下规定情形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也包括解禁前送转股在解禁后的买入价确认),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适用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2)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适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3)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4)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适用于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纳税人2020年1月-3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20年4-6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2.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1)融资租赁的销售额

融资租赁——经央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或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扣除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不扣本金。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承租方先将资产销售取得资金,再支付资金将已售资产租回使用,其实质属于融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与一般融资租赁的增值税计税规则存在差异。

经(央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金融服务中贷款服务的范畴——扣除本金和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增值税处理:

承租方:出售设备不做销售,回租设备的租金中,相当于设备本金的部分只能取得普通发票。

出租方: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营改增”过渡期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营改增”前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的,合同到期前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可继续按照原“租赁服务”(税率13%)计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①未经批准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原“租赁服务”(税率13%)计税;

②经(央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可选择扣除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和本金;也可选择扣除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不扣本金。

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9.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①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②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老项目先减除后分离;新项目先分离后减除。)

(3)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格的确认:发票为主,契税资料为辅。

10.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扣除凭证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同一扣除金额不能同时享受扣额和扣税的双重扣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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