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3)

日期:2020-05-18 浏览: 字体大小:

内容提要: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经营罚没物品(未上缴财政的)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2)航空公司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经营罚没物品(未上缴财政的)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2)航空公司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单用途卡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注意】不缴纳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1)视罚没物品收入归属确定征免增值税,凡作为罚没变价或拍卖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

(2)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4)药品生产企业在销售自产创新药后,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5)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6)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7)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缴纳增值税。

(8)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9)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0)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作为预付凭证的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十项)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按照纳税人主营项目划分其是按照销售货物征税还是按照销售服务征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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